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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全劳动法律法规的思路与实施路径

    来源: 时间:2023-07-20 11:57:49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明确了劳动立法的任务,并将其置于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重要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健全劳动法律法规也应具有系统思维、整体思维和协同思维。在上述思维指引下正确把握劳动领域立法面临的问题、基本思路以及工作重点,对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推动劳动关系法治化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健全劳动法律法规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应遵循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要求,立足我国产业结构、就业形态、劳动力群体状态、法制建设阶段等,直面当前新问题和新任务。

    第一,劳动法的制度设计必须适应产业结构、就业结构等经济条件的变化。近年来,我国服务业和数字产业得到很快发展,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也应因此变革。尤其是第三产业飞速发展、数字技术广泛运用、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对劳动关系灵活性的需求也不断提升,劳动法制建设过程中灵活与安全平衡的压力大大增加。与此同时,数字技术的运用和平台用工的发展引发去劳动关系化,越来越多的用工关系在《劳动法》之外运行,坚持传统劳动法适用范围思路,会导致这部分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困难。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应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第二,人口是社会发展的主体,也是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变量,少子化与人口老龄化是我国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劳动者的时间和精力要在家庭、社会和职场之间分配,因此,劳动法的制度设计会影响劳动者的家庭生活、生育愿望,影响用人单位的用工选择,进而也会影响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这一政策目标的实现。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应合理分配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在生育、养老问题上的负担,推动解决少子化与人口老龄化问题。

    第三,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推进,《劳动法》立法的制度框架和思路也面临新变化。近年来,与劳动法律紧密相关的《民法典》《社会保险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先后颁布、修订和实施,在健全劳动法律法规过程中,《劳动法》要与这些法律相互协调和配合。此外,随着社会主要法律体系、主要领域法律均已具备,法律体系建设以及法典编撰成为立法的重要取向。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应遵循体系化和法典化的取向。

    健全劳动法律法规的基本思路

    立足上述社会经济和法治发展现状,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应遵循如下思路:

    第一,立足体系思维与系统思维。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确定劳动法律的位置,协调其与《民法典》《社会保险法》等的关系。在我国,劳动力市场化改革通过劳动立法而不是民事立法完成,导致民事法中用工规则缺乏。在《民法典》依然未规定劳务合同的背景下,健全劳动法律体系,应考虑通过对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做“加法”、保护程度做“减法”的方式,将一些需要保护的劳务用工关系纳入保护范围。对于劳动法的制度体系,要完善劳动法律自身建设,消除制度碎片化和内部冲突,为劳动法的法典化进行制度准备。对于劳动法律的功能体系,要注意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平衡、保护重点群体与反就业歧视的协同、争议处理程序与实体法的协调。

    第二,协同建设多元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长期以来,劳动法领域的问题解决多着眼于依靠国家立法保护,忽视私人自治和集体自治,导致《劳动法》刚性过强,灵活性不够,严格执行存在困难。这需要通过健全集体劳动法,协同建设多元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动集体劳动法与劳动基准法等协同建设,减轻国家立法压力,同时满足个性化调整劳动关系的需要。

    第三,做到劳动基准规则广覆盖。劳动基准规则是国家立法规定的保护劳动者的底线性规则。当前,劳动基准规则主要适用于劳动关系。但实际上法律应当保护的不仅是处于依附性劳动中的人,其他劳动过程中的人也应得到保护。劳动基准应包括保护劳动过程中的人之尊严和生存的规则,和保护依附性劳动过程中人的特殊利益的规则。前者适用于所有劳动力提供者,后者适用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另外,还有一些劳动力提供者尽管不完全具备人格依附性劳动的认定标准,但也因为经济上的弱势地位、收入来源单一等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可以将一些劳动基准法的规则适用于其。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应将保护人的尊严和生存的规则适用于所有劳动力提供者,将《劳动法》的一些规则适用于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但有特殊保护需求的劳动力提供者,实现劳动基准的广覆盖,强化《劳动法》兜底保障、防范社会风险的功能。

    第四,以精细立法满足个性化保护要求。通过劳动基准的分层以及给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预留空间,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加劳动关系协调的灵活性。在此基础上,尚需要针对特定劳动者群体和特定用工场景进行精细化立法。尤其是对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用工,应根据当事人用工管理的具体情况,针对不同的劳动者群体和用工方式进行具体的保护性制度设计,以应对用工方式创新的需要。

    健全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路径

    落实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应遵循总体规划、补齐短板、循序渐进的实施路径。劳动法内容庞杂,并且我国劳动法的一些重要领域,例如集体合同、民主管理等,尚缺乏国家层面上系统性的立法规范,因此劳动法典的制定很难一蹴而就。与此同时,劳动领域的一些问题,例如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调整问题、劳动基准法问题等,是当前亟须解决的。故此,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应借鉴《民法典》制定的经验,先按照劳动法律的内部逻辑,总体设计《劳动法》的内容和体系,然后立足当前急需解决的劳动关系协调问题,充分运用立改废释纂和决定等立法技术,补齐《劳动法》制度的短板,稳步推进《劳动法》各部分的规范完善,最终编撰完成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法典。

    按照这一实施路径,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应首先完成我国劳动法体系的总体规划,构建《劳动法》的内部体系。在此基础上,考虑到《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等已经系统制定,应着力推进劳动基准法的制定,完善事假、产假、婚假、陪产假等休假制度,保护女职工、高龄劳动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底线性权益,协同推进反就业歧视立法,同时积极开展集体合同法、民主管理法以及特殊用工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协调的立法研究和理论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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