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19-07-26 10:30:10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被宣布废止,其中该规章规定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前置程序劳动能力鉴定规定一同被废止,是不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从此就不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了吗?
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答案恐怕没那么简单。因为关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要经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不止在劳部发[1994]481号有规定,分别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也进行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35.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目前没被废止,依然有效。
结论:劳部发[1994]481号废止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能力鉴定一样是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