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方头条 时间:2020-01-10 16:16:15
市民张先生来电咨询:
自己与邓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其名下一套房屋。近期去办理房产证时才发现,邓先生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已经因债务纠纷将该房屋抵押给了他人。咨询邓先生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律师答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本案符合以上规定的第(二)项,所以,张先生可以要求邓先生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及已付购房款利息并赔偿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
律师提醒:
涉及房屋买卖纠纷咨询数量有所增长,咨询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对房屋信息、价款、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确认,且按约定收取了相应价款,是否构成房屋买卖关系;二是购买房屋时将地下室、车位与房屋捆绑销售是否合法;三是中介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的,是否有权要求其承担居间费用;四是地下车库内停车后车辆被他人剐蹭,因监控设施存在故障无法找到肇事车辆,物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五是用他人的购房资格买房是否违法,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六是转租关系中,租赁方因转租方与房主发生纠纷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应如何维权;七是违章搭建的房屋能否出租,租房者如何维权;八是二手房买卖中卖方违约,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能否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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