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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杀野鸭、水鸡没关系?不但要判刑,还要赔偿国家损失

    来源:东方头条 时间:2019-10-16 12:46:20

    对方正在输入…

    强哥

    阿东,最近忙啥呢

    我是一条小青龙

    闲呢

    强哥

    走,哥领你玩去

    我是一条小青龙

    哪去

    强哥

    药鸭子去,药我都拌好了

    我是一条小青龙

    啊?你可拉倒吧!这可是犯罪!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家住济宁泗水县的小伙高安河服刑期满,8个月前,他因犯敲诈勒索罪锒铛入狱,这已是第三次“进宫”。可在家安生了没几个月,他又按捺不住了。

    看!它们多美!

    2019年3月11日,高安河驾驶汽车行至曲阜东高速入口时,检查人员在其车中当场查扣野鸭、水鸡等野生动物47只。经鉴定,其中包括绿翅鸭3只、斑嘴鸭5只、绿头鸭1只、黑水鸡38只,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高安河交代,案发前一个月,他买了药鸭子的毒药,头一天在泗河内下了药,第二天一早便去“拾鸭子”,总共拾到被毒死的野鸭7、8只,水鸡30多只。与此同时,他还在河里插上粘网,10多只水鸡跑到网上,有的被淹死,有的被缠死。事后,怕被警察发现,他点火烧掉了粘网。

    高安河与东营一老板联系好,准备将猎来的野鸭和水鸡卖给他,可不曾想,刚出泗水边境便被查。

    高安河的行为不仅构成非法狩猎罪,且其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6月28日,曲阜市检察院对高安河以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的同时,对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近日,曲阜市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高安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判处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900元(野生动物整体价值)。

    检察官说法

    野生动物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生态和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很多人的意识里,猎捕大熊猫、丹顶鹤等珍贵野生动物要坐牢,但逮几只常见的鸟类没有多大的事,这种观念亟需转变。违法猎捕“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不仅构成犯罪,而且还要承担非法狩猎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

    文字|魏娓 宋秀梅

    来源|曲阜检察

    审核|王蓉蓉

    编辑|刘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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