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方头条 时间:2019-10-12 17:56:08
有位网友为了心仪的女主播,前前后后共花了18万元打赏、赠与,但他后悔了想要回,法院会支持吗?
直播遇“女神”,“小火箭”刷起来
2017年6月,山东一男子赵某在某直播平台遇到女主播刘某。看了刘某几天直播后,赵某渐渐对她产生了好感,每天准时蹲点,等待她开播。
为了吸引刘某的注意,让她为自己唱歌,赵某开始为刘某打赏刷“礼物”。
让赵某欣喜的是,刷了几天“礼物”之后,直播平台里的这位美女主播,竟然成了他的微信好友。
线上到线下,为爱一掷千金
2018年3月,为了追求刘某,赵某放弃了烟台的工作,来到日照寻找刘某。
见面后,看到刘某跟屏幕中一样漂亮,赵某更加坚信自己的选择是正确的。
52013.14元,为了表达“诚意”,赵某在“三八”妇女节为刘某送上了大大的红包。
520,1314,看这数字,还别说,小编都被感动了!
2018年5月,听说刘某要买车,赵某马上打过去99999.99元。
此时,加上前期直播打赏、转账,赵某已累计花费人民币18万余元。
“女神”结婚了,新郎不是他
2018年12月,刘某结婚了,新郎却不是赵某。此时的赵某五味杂陈,回想自己的付出,开始后悔起来。
赵某认为,这18万元刘某应该归还。经过多次讨要未果,2019年9月,赵某诉至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自愿转账”+“无偿赠送”=“不得反悔”
刘某坦言确实收到了赵某的汇款,但她认为这是对自己的赠与,同时,刘某向法院出示了2018年5月与赵某签订的《赠与合同》,合同中明确载明,赵某系“自愿转账”“无偿赠与”,“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索要”。
经过诉前调解团队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刘某当庭支付赵某3万元,赵某表示同意。
法官提醒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论是现实赠与还是网络打赏,在法律上都是一种赠与行为,基于自愿而付出的钱是无法要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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