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方头条 时间:2019-10-09 10:24:42
前几天,有当事人向我咨询如何补缴之前的社保,一下将我问住了。我的第一反应是,这不是法律范畴的问题,更多是社保政策问题。本着弄清问题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的想法,便找到社保局工作的朋友咨询,如何能够补缴,朋友给我们发来一个政策规定,便发给当事人。当事人看后称多数条件都能满足,但其中一条是这样规定: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分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一看规定中要求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这不就是要求向司法机关出具裁判文书对事实关系进行确认。而当事人陈述从之前的用人单位已经离职多年,那么,为补交社保申请对多年前事实劳动关系进行确认能否得到支持?
对于这类问题我们应当本着复杂问题简单化来处理,其本质就是对多年前事实劳动关系进行确认。按照民事案由来说,其实就是劳动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即仲裁程序前置。便告知当事人,准备劳动仲裁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先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对双方之间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间成立劳动关系进行确认。
几天之后,当事人又联系我说,其按照要求到劳动和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时,告知其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无法受理。当事人提出该难题时,随口说要不还是放弃吧。听到这,我便安慰当事人会有办法的。我向当事人分析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这样规定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其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针对请求之诉而规定的。进一步分析:诉是一种请求,指当事人就特定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民事实体权益的请求。按请求的性质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请求权性质的民事权利适用诉讼时效。而案中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按诉的分类属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
于是,便向当事人提出如下解决问题路径。首先,到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如仲裁委员会以超出诉讼时效不予受理的,要求他们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其次,拿着不予受理决定书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采取的是案件登记制,且劳动争议属于民事受理范畴,人民法院应当立案。最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让法院调取当年工作的有关材料,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样就能达到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
最后,为当事人做了以上分析后,当事人认为我说的有理有据,每个理由都有具体的法律支撑,顺利帮助当事人解决了问题。以此,提醒我们遇到问题应当仔细推敲,去寻找法律和事实依据,推翻实现目的道路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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