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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遮挡号牌遇查不配合,开车撞伤交警被判刑

    来源:东方头条 时间:2019-09-29 14:08:27

    日前,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因拒不配合交警检查并撞伤交警,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一被告人李某犯窝藏、包庇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8年8月,张某搭载李某驾车行驶过程中,被值班巡逻交警发现存在故意遮挡号牌的情形。交警依法对张某的车辆进行检查,张某不但不予配合,反而欲加速逃窜。交警对车辆进行拦截,不料张某并未停车,反而加速将一名交警撞伤,随即逃离现场。乘客李某在明知张某驾车冲撞交警的情况下,仍为张某提供住处、花销,帮张某逃避法律的制裁。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撞民警损伤程度属轻级二级。

    检察机关对张某、李某提起公诉后,黄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执法交警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李某在明知张某犯罪而为其提供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包庇罪。被告人张某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对张某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张某、李某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民警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酌情对被告人张某、李某予以从轻处罚。最终,黄骅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和窝藏、包庇罪,分别对张某、李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说 法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该条第五款还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中,张某在交警依法对其故意遮挡号牌行为进行检查的情况下,不仅没有主动配合,反而故意驾车逃窜,撞伤交警,明显是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因此构成妨害公务罪,被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妨害公务罪并不以构成损害后果为必要条件,即使行为人所实施的妨害公务的行为并未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伤害,但只要实施了暴力行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就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果在阻碍公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则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此,办案法官提醒大家,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每个公民都有义务积极予以配合,平和理性地表达意见、反映诉求。对此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切不可以任何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这不仅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当的执法权,也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挑战和藐视,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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