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方头条 时间:2019-09-13 12:32:28
女方为了能快速离婚
向前夫要求了较少的子女抚养费
可是离婚后不久女方反悔了
要求调高子女抚养费
这样的情况,法院会怎么判?
近日,思明法院
发布这样一起子女抚养费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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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吴某和黄某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女儿小怡的抚养权归母亲黄某所有,吴某应每月支付给女儿抚养费1250元。
黄某说法
黄某称,前夫吴某仅支付了5月份的抚养费,从6月份开始便再也没有给过。
小怡10岁,生活在香港,黄某也在香港照顾女儿的学习生活,没有固定收入。“女儿已经上小学,学习成本、生活费用都在逐步增加。”黄某表示,香港生活开销远高于内地,俩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1250元抚养费已经不足以支付孩子生活学习所需的各项费用。
2018年9月
黄某诉至法院
要求吴某增加抚养费至每月3000元
吴某说法
“香港的一套房产和车辆我都留给了黄某。”吴某说,二人结婚时还收养了一名男孩,离婚后,养子将跟随自己生活到高中毕业再回到母亲黄某身边。吴某表示,自己平时既要工作又要照顾养子,收入仅够勉强度日。
法院经审理
认为吴某与黄某在离婚协议中就女儿小怡的抚养费做出了约定,标准为每月1250元。黄某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3000元,因请求时间距离生效协议时间较短,协议双方及黄某的生活、经济情势变化不大,皆属可预期范围内,未达到法律规定必要条件,不宜做调整。
此外,关于吴某6月起停付抚养费的问题
法院也进行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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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2日,吴某曾向黄某支付4375元并写明是6月至12月的抚养费。
最终,法院判处吴某应付清自2018年6月1日起未付的抚养费(扣去已付的4375元)。每月吴某应按时支付小怡抚养费1250元,直至小怡年满十八周岁止,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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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记者:谭心怡 通讯员:思法宣
编辑:林聿晶 审核:杨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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